收费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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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分担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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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因小数位四舍五入顺序的不同,以上计算结果与本会立案室办案系统的计算结果可能会略有差异,以立案室的计算为准。请咨询028-86715847

  其他规定:

  一、仲裁请求涉及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作为争议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与合同暂定总价不符的,按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作为合同总金额)。立案时无法判断合同总金额的,按事项收费,如经审理可以确认争议金额的,本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在裁决作出前补收对应争议金额的仲裁费差额。

  立案时提出前述仲裁请求中的一项,同时将该项仲裁请求的法律后果(退还已付款项、恢复原状类)作为仲裁请求提出的,针对前述仲裁请求的法律后果性请求,不再收取仲裁费。

  立案时未提出前述仲裁请求,仅将其法律后果作为仲裁请求提出,但在案件受理后,将前述仲裁请求中的一项作为增加的仲裁请求提出的,对于增加的仲裁请求,以合同总金额减去前项法律后果性请求对应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立案时提出前述仲裁请求中的一项,但在案件受理后,提出将该项请求变更为其中的另一项的,按照撤回原请求的同时增加该项新的请求处理,增加的仲裁请求需补足仲裁费差额,撤回的仲裁请求按本会退费规定处理。

  二、仲裁请求涉及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或者解除、撤销、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以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金额作为争议金额。立案时无法判断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金额的,按事项收费,如经审理可以确认争议金额的,本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在裁决作出前补收对应争议金额的仲裁费差额。

  三、仲裁请求涉及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有具体的请求内容,按具体的请求确认争议金额。

  四、仲裁请求涉及预备性请求的,视为多项独立的仲裁请求,应分项确定争议金额,并以各分项请求的总争议金额作为预备性请求的争议金额。

  五、针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仅提出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等仲裁请求,或者针对有期限但期限已经届满的租赁合同,提出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等仲裁请求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的租金计算标准,不定期租赁合同从合同订立之日,有期限但期限已经届满的租赁合同从期限届满之次日,以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的租金作为争议金额。立案时无法判断租金计算标准的,按事项收费,如经审理可以确认计算标准的,本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争议金额在裁决作出前补收对应争议金额的仲裁费差额。对前述合同提出腾退房屋、恢复原状类法律后果性请求,不再收取仲裁费。其他不定期合同或有期限但期限已经届满的合同,原则上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六、仲裁请求涉及股权回购或变更的,以合同约定的股权价值、公司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价值、转让对价等较高者作为全部股权价值,并以此确定争议金额。

  七、与房产相关的仲裁请求争议金额确定原则:

  (一)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每证按一项事项收取仲裁费。

  (二)确认房产份额按当事人主张所占份额对应的房款作为争议金额。

  (三)房屋买卖合同项下要求交付房屋或车位,以合同总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四)撤销备案登记,每个按一项事项收取仲裁费。

  八、仲裁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外币为货币单位的,本会以进行立案审核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折算成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九、仲裁请求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无税额的(税率为0、免税或不征税等),按事项收取仲裁费;发票有税额的,以税金作为争议金额。如立案时已按税金确定争议金额,变更请求当事人主张开具无税额发票的,不再收取仲裁费;如立案时按事项收取仲裁费,变更请求主张开具有税额发票的,按税金计算的仲裁费超过原收费金额的,需补足仲裁费差额。

  十、无争议金额的履行行为的仲裁请求收费标准:

  (一)交付单证、移交竣工资料、返还印章、账簿等,可以归类的,每一大类按一项事项收取仲裁费。

  (二)拆除标识标牌、停止使用商标或字号、注销或停止使用社交媒体账号等,可以归类的,每一大类按一项事项收取仲裁费。

  前述请求如系其他请求的法律后果性请求,不再收取仲裁费。

  十一、仲裁请求涉及行使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按事项收费。

  十二、既请求主债务人承担主债务,又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以主债务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同时,每请求一项担保责任,按一项事项收取仲裁费。未针对主债务人承担主债务提起仲裁,而仅针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起仲裁的,以担保人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十三、开放区间的利息、违约金等应暂计至申请仲裁之日。

  十四、仲裁请求涉及仲裁费、鉴定费(仅限通过本会委托产生)、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不收取仲裁费。

  十五、变更仲裁请求的,各请求项下争议金额有增有减,遵循先收后退原则,计算新增争议金额收费时不能将减少部分予以抵扣,减少部分如涉及退费的按本会退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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