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涉蒙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
如何认定案件管辖权的复函
法函(1996)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年8月30 日《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于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98年11月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故应认定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 同引起的纠纷。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