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方(土地所有权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位于 ,宗地总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合 亩(小写 平方米,合 亩),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合 亩(小写 平方米,合 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示意图》。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为每亩人民币大
写 (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八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给甲方: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总额的 %,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应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逾期未超过两个月的(含两个月),按合同出让费总额的 %
(大写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费,在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章生效后 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土地,逾期未超过两个月的(含两个月),按合同出让费总额的 %(大写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支付凭证,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市)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三条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费并领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有权按有关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费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然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 )。
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内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双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七条 出让期间,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土地补偿款(不含地上建构筑及其他附着物补偿)归甲方享有,甲方对乙方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 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所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示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圈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 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
3.3 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4.1 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4.2 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使用说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