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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组建成立的成都地区唯一的经济仲裁机构。工作职责是组织进行仲裁工作,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技术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共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民商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具有当事人自愿、独立、公正、一裁终局等特点和程序简便、快捷迅速、注重调解、节省费用、替当事人保密等优点。
自1997年4月成立以来,成都仲裁委员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拓展仲裁领域,增强社会仲裁意识,不断加强仲裁工作队伍建设,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为宗旨,高质量地仲裁了大量经济纠纷。截止2003年6月,共受理仲裁案件1535起,争议标的额近20亿元。90%以上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及时结案,仲裁结果绝大部分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申请撤消和不予执行的不足2%。几年来,优质高效的办案业绩,彰显了仲裁优势,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日益受到公众的青睐。成都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和标的逐年以较大幅度上升,2002年位居全国第六名,已跻身全国先进仲裁委员会行列。
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一如既往,继续秉承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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