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受理案件; 2、不准乱收费、乱摊派费用; 3、不准办理“人情案”; 4、不准拖延办案时间; 5、不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6、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 7、不准索贿、受贿、吃请受礼; 8、不准借办案之机谋取私利; 9、不准泄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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