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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委成立15周年首次发布6大指导性案例
  2012-07-25

  今年是成都仲裁委成立15周年。自成立以来,成都仲裁委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了7500余件经济纠纷,争议标的80多亿元,案件涉及买卖、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财产保险、证券、诉讼代理等领域。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新西兰、加拿大、韩国等多个国家。仲裁案件质量和服务工作得到了当事人和法律同行的认可和好评。

  成都仲裁委称,保密是仲裁的优势之一,但同时也制约了仲裁的宣传,导致很多人不了解仲裁。为了进一步提升仲裁质量,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度,成都仲裁委在成立15周年之际,首次通过本报发布6大指导性案例,为市民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借鉴和参考。

  为让更多的市民了解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成都仲裁委员会,本报记者专访了成都仲裁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杨云平。

  成都商报:成都仲裁委成立已15周年,处理了大量经济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有很多老百姓对仲裁不甚了解,您能为大家介绍一下吗?

  杨云平: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具有专家断案、一裁终局、不公开进行、方式灵活、高效快捷、为当事人保密等诸多优势。

  成都商报: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呢?

  杨云平: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劵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外商事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纠纷都可以仲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劳动争议不能通过我们成都仲裁委仲裁。

  成都商报:因为不太了解仲裁,大多数人在发生纠纷后,习惯到法院诉讼,您能介绍一下仲裁和诉讼相比有哪些不同吗?

  杨云平:仲裁和诉讼是并行的两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两者又存在差别,与诉讼相比,仲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不能受理;二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或申请再审;三是仲裁实行专家办案,由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所属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裁判案件,更能体现专业性、权威性;四是双方当事人可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来裁决纠纷,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五是仲裁不公开进行,替当事人保密,这不仅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

  成都商报:成都仲裁委如何确保仲裁案件的公正、快捷呢?

  杨云平:公正是仲裁的灵魂,公正、快捷是仲裁工作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首先高标准、严要求遴选仲裁员,组建了一支业务精良、人品高尚的仲裁员队伍。2010年12月,第三届成都仲裁委员会组建后,我们首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了450名仲裁员,他们均系所属行业的专家,具有较高威望,为高质量办理案件提供了保障;第二,在保证仲裁快捷方面,我们再次修改了《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根据新规则,5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组庭后一个月内结案,50万元以上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当事人还可约定简化或放弃某些仲裁程序,进一步缩短办案期限。同时,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我们注重调解。在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仲裁庭往往会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沟通、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案例一

“风水”坏了 还是投机失败?

  成都仲裁委最近裁决了一起购房纠纷,购房者认为门的朝向和之前有变化改变了“风水”,提出退房。

  前年,刘芳(化名)在本市某楼盘买了套房,“看中了房的‘风水’好。”刘芳说,她当初购房时在沙盘上和售楼部的房屋户型图上看到的房子,与她实际接手的房子完全不同,特别是门的朝向,完全破坏了“风水”。去年6月,刘芳将开发商诉诸成都仲裁委,要求其退房、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开发商承认当初由于工作失误,将户型图中房屋大门具体位置印错,但这并不影响使用。开发商还称,刘芳自购房起国家就一直在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风水”不好其实只是借口,投机不成希望退回资金才是她的真实目的。

  成都仲裁委仲裁员说,其实房屋大门的改变显而易见,刘芳最迟也应该在收房时就清楚知道这一变化,可她没有立即提出更换或退房要求,而是在收房数月后才提出退房。仲裁员由此认为,刘芳以“风水”为借口行投机退房之实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双方购房合同中并没明确约定房屋大门位置改变属于根本违约,因此,成都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刘芳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车库没修成 开发商被判赔钱

  现在都快两年了。”王玲2009年向开发商缴了4.5万元,买了本市某楼盘一个车库停车位,本来约定是2010年交付,但直到现在车库都还仅仅停留在图纸上。

  “我们都没有拿到土地,怎么给你修车库。”开发商也一肚子委屈,按规划,他们应该在2008年就取得这片土地,但拆迁工作一直无法推进。这些因素他们不可预见不可控制,因此认为不算违约。

  仲裁委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并没实际接收准备修建车库的土地,同时由于该土地尚未拆迁,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此案中开发商在开发土地中应当预见商业风险,不能因此免除违约责任,在综合考虑开发商过错程度后,裁决开发商赔偿王玲违约金约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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