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近日调解一起涉及银行保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成都某起重机公司(简称卖方)与四川某技术公司(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起重机订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和银行质量保函,买方向卖方支付了部分货款。《起重机订货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银行质量保函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向成都某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来,卖方与买方发生纠纷,卖方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之一为裁决买方返还成都某银行出具的质量保函。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后结案,买方当场将成都某银行出具的质量保函返还给卖方。成都仲裁委建议各银行,今后将银行保函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保持一致,以更好地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