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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企业中推行仲裁意义重大
济南日报   2012-08-27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了解、选择、接受仲裁,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仲裁的立法宗旨、文化理念、价值目标及社会效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 含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内容都息息相关。因此,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将是工商联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 容。
       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的角度看,仲裁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一是公平公正,能够更好地避免因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歧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 政机关外,靠自身的运作维持生存,公正办案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争取案源的前提。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处,仲裁员还可根据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原则和自己的良 知及道德标准定案。二是尊重意愿、保守秘密。仲裁一般情况下实行不公开审理,能有效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也能避免因败诉对自身形象所造 成的消极影响。三是快速简便、成本低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避免无休止的缠诉和案件的久拖不决,可为非公有制企业节省时间、财力和精力,是一条低成本的私 权救济途径。四是专家办案、服务性强。没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通病。五是国际化、全球化强,能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保障。
       从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助手作用的层面看,今年,国务院法制办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列为仲裁工作的一个领域。全国工商联法律 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已经有一定的合作经验,地方工商联与仲裁机构也有一定的合作基础。这些为我们在仲裁这一特定的领域发挥政府助手作用,明确了任务, 奠定了基础。工商联应根据自身的职能,利用自身优势,营造氛围,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对仲裁的认知度。
       从履行商会职能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这从立法制度上,确定了商会 在配合政府推动仲裁发展方面是责无旁贷的。历史上,商会在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完善过程曾起到载体和平台的作用。商会作为商人的自治性组织,自其诞生之日起就 将民商事仲裁作为自己的一项职责,仲裁是世界各国以及国际性商会的日常重要事务。可以说,仲裁制度与商会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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