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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仲裁角度看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2013-04-08

    长期以来,由于所有制结构、企业自身经营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一直困扰广大中小企业业主,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解决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一方面需要政府大力扶持,给予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需要中小企业自强素质,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全面熟悉、了解融资方面的法律知识, 这样才能最终帮助企业走出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为什么“难”,因为无论是借贷方还是融资方都不得不去考虑借贷资金的运作风险。一方面,诸如银行的借贷方,有意愿 也有需求向那些经营体制完善,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获取收益,但又同时担忧自己的借贷资金能否顺利回收;另一方面,作为融资方的中小企业主 们,既需要大量资金以保证企业的日常运转,进行技术研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但又因自己提供担保的不足,信用不够,无法取得贷款,导致其因资金链断裂而无 法正常经营。可以说,这是一对矛盾,也是一个困局。扩充中小企业融资途径、提供政策扶持是近几年来大家热议的话题,然而在此之外,笔者认为,正确指导中小 企业实施融资行为,研究融资法律风险,畅通融资渠道更是解决这一困局重要手段。近年来,广仲受理了不少银行借贷、民间融资案件,这其中既有企业因对外融资 需求大,为解燃眉之急,而背负高额利息产生的支付纠纷,也有因企业信贷担保意识薄弱,随意担保而产生的融资担保纠纷。以下,本文将在介绍广仲受理的几个典 型融资纠纷案的基础上,分析中小企业融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案件介绍

    案例一:湛江某糖厂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当(一)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二)借款人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况;(三)借款人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 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采取确保合同 项下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借款合同履行刚刚进入第二个月,糖厂的法定代表人意外跳楼 身亡,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连番报道,糖厂的生产经营陷入混乱。此时,银行迅速作出反应,在出事后第6天,向广仲提起仲裁,要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 款。仲裁庭审查该案后认为:糖厂作为借款人,在其法定代表人自杀身亡,新闻媒体对此进行连续报道,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下,没有按约定于上述状况出 现的5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未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故支持银行提出的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请求。

    案例二:某药材公司向银行贷款,并签订了一份贷款用途是购买冬虫夏草珍贵药材的贷款合同。药材公司的母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此后,药材公司协议以新贷 偿还旧贷,并重新签订了一份贷款用途为购买药材的贷款合同。借款期满,药材公司无法还款,银行由此向药材公司的母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母公 司却以其所担保的贷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是购买普通药材,且其对新贷还旧贷的协议不知情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最后,银行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作为保证人 的母公司对新贷还旧贷的协议知情而败诉。

    案例三:某民营企业主张生因资金短缺,急需流动资金,向“放贷人”李生借款1700万元,为期3个月。同时为保证还款,张生还与李生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 将其价值5000多万元的商铺抵押给李生,并公证委托李生的朋友姚生可以对涉案商铺进行处分、过户等。借款期满,由于张生未能清还借款,李生就以抵押合同 提起仲裁,直接要求将该商铺过户到其名下,结果姚生出庭并与李生达成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在准备签订调解书之际,张生获知情况及时向仲裁庭反映,本案纠纷 实为“高利贷”,由于借款利率高昂,短短的半年借款期,借款利息就已达3000万元。最后,该案在仲裁庭的严密审查中查实了真相,避免“高利贷”借贷人借 仲裁之名谋取非法利益。

    以上三个案例包含银行借贷纠纷、融资担保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均为仲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融资纠纷。这些案件的类型、内容虽各不相同,纠纷产生的具体原因也 不一致,但却带给我们深思。如果忽视中小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则可能导致企业融资失败,甚至影响企业经营的重要因素。因此,笔者希望通过企业融资合同的 订立、履行、担保融资等问题的研究,来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二、中小企业融资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融资业务一般都要通过“借贷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得以进行。借贷合同不仅是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体现,也是防范各种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如果 借贷合同漏洞百出,必将给贷款人收回贷款带来风险;如果借款企业不认真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履行,则有可能因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何况在处理 借贷纠纷时,借贷合同也是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因此,借贷双方一定要重视借贷合同的拟定,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内容完善。借贷合同的实质要件包括 合同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应在这三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借贷合同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

    审查借贷合同的主体资格,就是具体审查贷款人与借款人是否依法具备发放贷款和获取款项的权利。对于什么是贷款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即取决于其 是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贷款业务。与贷款人单一性的特点不同,借款人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作 为借款人。但仲裁实践中因借贷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欠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则经常会出现,这也会给企业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具体来讲,主体资格欠缺最主要 出现的情形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因为我国法律层面上明确承认的合法借贷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与自然人与企业间的借贷,以及有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 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被禁止的。而实践中这种情况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渠道不畅,而一些资金流充裕的企业又有利 用其闲置资金的动力,两相结合之下,不少中小企业就会采用企业间借贷的方式来解决融资问题。但考虑到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未有松绑,而且大规模的发展这种民间 借贷也会对我国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因此,建议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模式来进行,这样的操作虽然比直接借贷 复杂,但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可以使企业间的借贷合法化。

    (二)借贷合同内容方面的风险及防范

    借贷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借贷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方式等等。合同内容必须是借贷双方在从事金融活动中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宏观调控 政策的一个体现,如果借贷合同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会给贷款人带来极大的风险。以 银行为主体的贷款合同为例,目前大部分的借贷合同都是由银行提供示范文本的,故银行在订立借贷合同时,一方面要充分熟悉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熟悉和 把握各个时期的金融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另一方面银行也要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利地位,尽量在签约时构筑完善合同体系,对借款人的主体资 格、还贷能力、贷款用途等进行全方面的约定,保证其顺利回收贷款。案例一中的银行就非常注重借贷合同内容的拟定,特别规定借款人在出现不利情况,可能导致 贷款人损失时,必须及时向贷款人汇报,以便贷款人评核贷款风险,否则贷款人可以据此提前收回贷款。也正是银行这种提前防范风险的意识,保证了其贷款的顺利 回收。

    (三)借贷合同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双方地位上的平等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但在借贷实践中,因地位不平等和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导致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现 象屡有发生,这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尤其明显。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否则将得不到保护。不过实践中,由于缺乏监管,民间资本出于追求高利润的逐利想法,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来约定高额的借贷 利息,甚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逼债不能追回资金后,便以形式合法的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证明等为凭 据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审理过程中,借款人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这也给仲裁庭在审理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案例三中,贷款人李生 不直接与借款人张生签订借贷合同,而是以抵押合同即公证文书的形式来达到其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就是这类借贷纠纷的最典型体现。

    意思表示不真实,采取胁迫手段签订的借贷合同,一方面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另一方面也会引发支付风险。因为民间借贷高利率带来的高财务风险, 往往会使中小企业背上高额的利息包袱,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变故或遭遇政策风险,就可能会出现逃债风潮。因此,订立借贷合同应该 树立自由、平等的观念,切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对合同进行充分协商,力戒马虎应付和形式主义,否则任何的疏忽大意都有可能铸成大错,造成难以 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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