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收费

    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并经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预交

    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分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将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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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因小数位四舍五入顺序的不同,以上计算结果与本会立案室办案系统的计算结果可能会略有差异,以立案室的计算为准。请咨询 028-86660141 8671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