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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协议
成都仲裁委员会   2016-06-22

退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________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________(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姓名)因(原因),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第二条 其他合伙人与________(退伙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三条 退伙人应缴清其在合伙期间内的一切税费。
  第四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退伙人与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退伙人和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伙人(签章):________    合伙人(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附件: TuiHuoXieY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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