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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1-04-0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112成中法发(19994 

     各区(市)、县人民法院,本院各有关业务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从199591日 起施行至今,已有三年多了。由于《仲裁法》规定不够具体、完善,施行时间还比较短,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加以明确。为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仲裁 法》,支持和监督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仲裁权,根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 行《仲裁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1、 《仲裁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书面方式”是 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相互往来的、明确含有符合仲裁法规定且双方均同意请求仲裁的内容的信函、电传、电报等。

  2、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l)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 员会不够准确,但是在逻辑上具有排他性,不会发生歧义的,如约定为“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成都(市)仲裁机构”、“成都市仲裁机关”、“合同签订地、合 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工程所在地(上列地点均在成都)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等,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已明确选定成都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以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不明确或者未作约定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仅约定由“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被员会”仲裁,应当告知当事 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可以是特指的,如发生质量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是泛指的,即本台同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

  4、《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无异议,当事人应当接受仲裁管辖。

  5、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日前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方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的,视为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 查仲裁协议有效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6、《仲裁祛》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表示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请求适用的程序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请求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8、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涉外和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9、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成都仲裁委员会,以免重复受理。作出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成都仲裁委员会。

  10、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如果仲裁委员会先受理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终止仲裁。

  11、 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起诉的,如果仲裁机构先受理申请并已作出裁决,人民法院人不受理;如果仲裁机构尚未作出裁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人民法院 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 裁协议无效的裁定后,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 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12. 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 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应当逐级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13、人民法院裁定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三、关于仲裁财产保全和仲裁证据保全

  14、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 行。

  15、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 驳回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成都市辖区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证据所在地在成都市辖 区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16、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财产保全请词或证据保全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执行;属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并执行,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

  17、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要求继续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申请、被申请人要求提供担保或者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以及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提出的异议,可以由当事人直接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

四、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应当裁定撤销的仲裁裁决,合议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之前,通知仲裁庭在四个月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1、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同意后,方可裁定撤销该裁决。

  22、当事人以裁决书送达超过作出仲裁裁决的六个月期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2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

  24、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五、关于仲裁文书的送达

  25、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除调解书以外的其他仲裁文书,当事人认为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26、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但申请执行下列仲裁裁决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1)仲裁裁决的给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2)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3)属干专利权纠纷的;(4)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管辖。

  27、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8、人民法院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不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29、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申请再审,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仲裁案件的诉讼收费

  3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诀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该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3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仲裁财产保全或仲裁证据保全、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收取申请保全、执行费和保全、执行中实 际支出的费用;该费用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保全费和保全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仲裁裁决确定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八、关于其他问题

  32、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制定的《办理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职责案件办案规范》继续适用,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谁。

  33、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内容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以司法解释为准。

  34、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以便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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