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地块位置: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号: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4.地号: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积:
7.建筑面积:
8.现状:
9.抵押、查封情况: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甲乙双方确定转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合 亩(小写 平方米,合 亩),转让价格总计大写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但乙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土地转让后,原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履行。
第六条 转让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成交价款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首期款兼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双方约定:
(一)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第八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 年 月 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作为违约赔偿。延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以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价款,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 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转让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 市(县、区)签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图)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所在村民
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
土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土地使用者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流转宗地图》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附件。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法律责任。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转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