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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采取了仲裁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在成都仲裁委立案
  2013-03-04

  日前,成都仲裁委受理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该委受理的首例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的案件。
  2012年年初,某化工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化工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咨询可否在仲裁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成都仲裁委工作人员给予了认真的解答。
  1月28日,申请人某化工公司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建材公司的12万元财产进行仲裁前保全,经高新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于1月29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对建材公司的12万元财产予以冻结。
  1月29日,申请人持该裁定书和其他立案材料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根据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成都仲裁委当日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成都仲裁委提醒,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转载,需要经成都仲裁委员会同意  文章来源: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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