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
首页 >> 新闻动态 >> 理论与实践
试论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2011-04-04

试论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陈忠谦* 

内容提要 

    裁决书的制作是仲裁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本文在分析裁决书价值的基础上,剖析了目前裁决书制作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如何改进裁决书的制作,以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

关键词  裁决书  法律价值  存在问题  制作  改进

  仲 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或者在仲裁审理终结后,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确认和评断,是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静态反 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是仲裁活动的结果。一个案件的受理、开庭直到裁决,最终都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一个案件处理的好坏,裁决书常常是一个未参 加庭审过程者最直观的判断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案件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均可以制作裁决书: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当事人自行和 解和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后,可基于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做出裁决;第二种情况是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 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上述两种情况的裁决书制作相对较为简单,因为当事人已对争议事项的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只不过需要仲裁庭以裁决的形式对协议的 结果进行确认;第三种情况是在当事人没能达成和解,或仲裁庭调解未果,仲裁庭径行对仲裁请求事项做出的裁决。这类裁决书的写作难度最大,要求也最高。要从 纷繁复杂的案情和千头万绪的证据中理出最为合乎客观的思路,写出最为精炼的裁判文书,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终身都要孜孜以求的事业。本文即以第三种裁决书的制 作为重点,在探讨裁决书法律价值的基础上,结合仲裁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情况,谈一谈如何制作一篇好的裁决书。

一、仲裁裁决书的重要价值

    尽管裁决书因其制作者的不同,可能呈现出不同的风格,但裁决书的价值共性是客观存在的。好的仲裁裁决书应充分体现出裁决书应然的价值。笔者认为,仲裁裁决书具有以下重要价值:

(一)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权威性行为

   仲 裁的主要功能是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解决当事人的冲突和纠纷,并符合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非经法院 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裁决一旦生效,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法律关系宣言书的功能是裁决书的首要功能,这是由仲裁活动的目的所决定的。

(二)公平裁决、合理的证明

   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民商事纠纷,是仲裁工作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直接决定着仲裁活动的权威性。何以实现公平呢?英伦法谚有谓:“公平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伸张。”[1]要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就是要把全部的仲裁活动置于当事人的审视和监督之下,即仲裁对当事人要公开、透明(此处所讲的仲裁要公开、透明是指仲裁要向案件当事人公开,以接受当事人的审视和监督)。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均规定裁决书中要写明裁决理由,[2]因 此,作为仲裁过程忠实记录的裁决书,必然要向当事人传达有关仲裁过程和裁决结论的产生经过和理由依据。裁决书通过公开仲裁员的说理过程,包括公开各种影响 仲裁员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表明仲裁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决获得正当性。这样,可以使当事人从中获得对裁判结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识,以信服的心态接受和认可裁判结论,正如丹宁勋爵所言,“公平正义必须来源于信任。”[3]从这一意义上讲,仲裁裁决书是公平仲裁的最终载体。

(三)阐释法律

    每 一裁决都是仲裁员对法律的演绎解释,而非法律在裁决中的成像。因为法律用语多为书面语,每一法律条文都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如不加以阐明,难以将不确定的概 念具体化。特别是出现法条冲突或竞合情形,非经解释恐不能直接适用。仲裁员的任务就是将法律条文通过自己的劳动,挖掘出法理基础,使其活现于裁决中,使当 事人明白如此裁决的道理,服判息讼。因此,裁决就是仲裁员将法律具体解释于具体案件中的行为。

(四)体现仲裁员素质的重要标尺

   仲 裁员是裁决权的具体承担者,考察和衡量一个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裁决书制作的质量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裁决书不仅能反映出仲裁员的理论素养、法律专业知 识、审理业务,还能反映出其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一份裁决书……还能从裁决书的字里行间反映出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能力、智慧和对法律的理解。”[4]透过裁决书,可将仲裁员的渊博法学思想、崇高敬业精神、博大人格魅力凸现出来,而为当事人所信服。因此,裁决书是全面体现仲裁员素质的重要标尺。

(五)宣传法律,弘扬法治,培养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教科书

   裁决书对法律的阐释具有具体、形象、直观的特点,当事人通过裁决书及其执行,能具体深刻地理解法律,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正裁决具有规范和导引当事人行为的功能。这些均有益于培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进而促进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这是裁决书重要的社会功能。

二、目前仲裁裁决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民商事仲裁制度。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趋势,全国先后成立了185家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通过不断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办案质量逐步提高,对裁决书的制作也越来越加以重视,裁决书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专家断案的特征,体现了仲裁的优势。但考察其现状,仍存在一些缺陷,抑制了裁决书价值的实现。这些缺陷主要表现为:[5]

(一) 程序不够透明。裁决书应当是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和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的客观反映。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在程序上。程序是否符合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 事人的仲裁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法院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但在实践中,不少裁决书对仲裁程序的交代不够全面和完整。如有的裁决书对在仲裁过程中发生多 次组庭、放弃程序性权利、公告送达、涉外程序、多个案件的合并审理、多次变更仲裁请求、书面审理、仲裁员回避、提起仲裁反请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 据保全、评估、鉴定、审计、多次开庭、超审限、中止等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审理程序合法性的仲裁活动,常常漏掉在裁决书中叙明。

(二) 认定事实缺少分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是做出公平裁决的基础,而案件事实是又一种法律事实,是仲裁员通过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 料的分析,对业已发生事件的认识,它不直接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仲裁员主观能动性的认识特征。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严密逻 辑推理而自然产生的结果。而现实中有的裁决书,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的取舍不作说明,尤其对对立双方有分歧的证据,不做 具体的分析、认证,没有阐明认证的理由,有也只是简单地写明“与本案有关,仲裁庭予以采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也没有对间接证据间的关系、证据链条是 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只是简单地写明“与其它证据互相印证,予以采信”等公式化套语,使证据采信的过程,在裁决书中反映不出来。

(三) 说理不够透彻。所谓说理,就是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充分阐释其对事实和法律的看法,以及其作出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各项理由。裁决理由是裁决书的灵魂,它最能彰显 仲裁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论功底,而且是体现仲裁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而在实践中,有的裁决书在说理时含糊笼统,如裁决书对认证过程不加以说明,当事人 争议的事实和观点被忽略,对不予采信的证据不说明理由,对不予支持的观点简单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代替说理,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与 法律适用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证据与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有的裁决书说理则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对方双方的意 见展开说理,或避重就轻,有意无意回避争议焦点,只说想说的,该讲的道理没有讲;涉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没有在裁决书中充分阐述裁量的理由和目 的,由此导致裁决书缺乏权威性、公正性,无法让当事人信服。

(四) 制作中的不公正性。裁决书在制作时,未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对当事人的意见取舍不当,如为追求简炼,而牺牲当事人意见的完整性,或省略了当事人 的请求理由,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员没有让他把说完,把理说透,仲裁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论证时不能双方兼顾,强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弱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 见,给人以偏袒一方的印象。

(五) 裁决主文的表述不规范或不清楚。裁决书的结论体现在裁决书的主文部分。裁决主文是仲裁庭对当事人请求事项所作的结论,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结果,也 是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因此,这一部分表述对当事人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然而,一些裁决书主文却存在着表述不规范或不清楚 的现象。如裁决办理房产证的表述为“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为申请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而未明确办证的具体房号和时间,裁决支付违约金的未写明支付计算标准,造 成裁决难以执行的局面。另外,有的裁决书还存在漏裁或超裁的现象。(六)对技术规范重视不够,文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不准确,数字用法不规范。

三、完善裁决书制作的途径

   提高仲裁办案的质量涉及仲裁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就是要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笔者认为,进一步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裁决书的首部客观、全面地反映仲裁过程,体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仲 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之所以源远流长经久不衰,之所以能日趋发达,在社会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因为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即仲裁制度的核心是 意思自治。仲裁庭作为独立的中立者所拥有的裁决权,并非来源于公共权力和国家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这就决定了仲裁制度及方式与审判制度及方式 的不同,也决定了判决书与裁决书的不同。在审判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由诉讼法规定,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书只要完整地反映了法定 的程序内容,即属合法。而在仲裁制度中,根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权对仲裁程序作出安排,或者对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调整。仲裁活动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成为仲裁活动合法性的基础。

因此,裁决书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和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的记载,不仅要反映仲裁活动对仲裁法、仲裁规则的遵循情况,也要反映对当事人约定程序的遵循情况,即要客观、全面地反映仲裁过程。首 先,裁决书要详细记载仲裁程序内容,这些程序内容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和依据;案件的编号;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的情 况,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庭日期、仲裁员姓名,仲裁员有无回避情形;仲裁材料提交、送达的情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及对此申请的处理和关于保全的结果情况;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或仲裁协议效力及其处理情况;案件书面审理或开庭的情况;仲裁程序中止或中断的情况; 缺席裁决、部分先行裁决的情况和延长仲裁时间的情况,等等。其次,在仲裁程序中的重大的与非常规的情况均应客观反映出来。

如 仲裁过程中发生多次组庭的,多次组庭的原因及每次组庭的情况;当事人放弃程序性权利的情况;公告送达的情况;多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当事人的意见及合并审理 的情况;多次变更仲裁请求的,每次变更仲裁请求的时间及仲裁庭的态度;仲裁过程中评估、鉴定、审计的,评估、鉴定、审计的情况;多次开庭的情况。在缺席审 理的案件中,还应反映仲裁开庭书面通知送达的情况;在书面审理的案件中,要注明当事人的意见和为什么书面审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充分反映程序的公正, 以减少仲裁当事人因对裁决结果不满而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为反映仲裁程序的公正,在写作时通常是用叙述和说明的方法介绍仲裁案件从受理到仲裁裁决作出的经过程序或情况。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和理由,突出争议的焦点。

   这 部分主要为反映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问题和对争议的各自立场。通常是叙述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抗辩意见,及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代理词意见。这里要注意两 点:一是申请人仲裁申请的表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代理词要点均要客观反映出来;二是要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 系,应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准确归纳、概括,叙述时分出层次,突出焦点,特别是对当事人的答辩理由的叙述不应仅限于对当事人答辩状内容的归纳,而应是对当事 人答辩状及庭审陈述答辩理由、庭后代理词中意见的归纳,在不牺牲当事人陈述完整性的前提下,达到行文简洁、明快。

(三)全面反映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阐述采信证据的理由,准确认定案件基本事实。

   仲 裁的过程是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揭示是终极目标。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揭示是否符合客观需要检验,因 此裁决书应当反映主观认知客观的全部过程。具体来讲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仲裁员认证意见及结论和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 事实。

1.裁 决书应当根据案情充分反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提供了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是证据 理论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定案依据,证据材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6]当事人基于证明案件事实之目的而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有在经当事人以质疑、说明、辩驳等方式质证,以及经仲裁庭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出最终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经质证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证据材料要排除在定案证据以外。

2.认 定证据要分析,以理服人,便于监督。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庭采纳或不采纳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作出,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缜密的分析基 础上。特别是对那些双方争议比较大,所提供的证据都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与否的分析至关重要。这在仲裁庭对案件裁决要进行自由心证 时,对有些证据要确定属优势证据应采信时,对证据更应进行分析。

3.从 逻辑结构上看,应当是先有证据,再依证据推定事实,因此,在完成证据的列举、质证及认证后,应准确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在认定案件基 本事实的写作上,应以合同的订立、履行为主线,一一阐明以下部分:包括合同签订的情况、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合同履行情况、解除情况,庭审中当事人对行使 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确认意见、对争议事项的意见,合同义务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当事人解除、中止、终止合同履行的原因,等 等。另外,在写法上,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单一事实且案情不太复杂的 可以依上述写法叙述查明的事实;对多个事实或有多个争议焦点且案情复杂的,可采取一事或一争点列举一项证据或一组证据分别分析,边叙边议,分别认定,最后 综合归纳认定事实的写法,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对应、血肉相连,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实践中有两种比较好的事实认定写作方法,一是“焦点归纳认定式”写 作方法,即先对审前及庭审中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再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 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仲裁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清晰,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 程及举证情况、质证、认证结果有较完整地体现。

二 是“证据集中评析式”写作方法,即在概括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所表述的事实和请求后,围绕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把集中对证据的认定作为对事实认定的前提,将 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全文紧扣证据的认定进行写作,层 次清楚,条理分明,行文简洁。

(四)在裁决理由中体现仲裁员做出裁决结果的心证过程,分析透彻,说理充分。

   裁决书的裁决理由,是指仲裁庭针对争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和认定的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争议所作结果处理的原因的外在表示。裁决理由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裁决书中法定内容之一。除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裁决理由的情况外,裁决书都应写明裁决理由。

裁决书必须以理服人,在裁决书中把理说清、说透。法哲学家戈尔丁就称,程序公正诸标准中解决纠纷的标准有两条:一是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二是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7]我国《仲裁法》对裁决理由所作的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仅在两个条文中有所涉及。《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理由。但对于裁决理由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没有展开。笔者认为,仲裁庭在制作裁决书理由时,必须对照下列相关的具体要素:1.裁 决理由论述要充分。充分说理,尽量做到以理服人,是仲裁员进行裁决说理应把握的第一要素。仲裁员制作裁决书必须以仲裁案件事实认定为基础,就当事人的仲裁 请求和主张的准确与否、当事人在纷争中的责任以及仲裁庭对案件裁判的理由等内容进行认真论证。首先,裁决书论理应当广泛。

即 不仅就裁决的依据和理由充分论证,而且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采信或否定某一证据的理由,所适用的仲裁程序等,都应充分地分析、评论。其次,裁决书论 理应当透彻,即着力细化说理,详尽透彻地说理,细致地反映仲裁庭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决结果正确 性、排他性的认同。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主张,无论是准确还是错误,仲裁庭是支持还是不支持,都必须有理有据地进行分析论断。论理应当透彻,支持什么,不 支持什么,为什么支持或不支持都必须交待清楚,论证明确,不能泛泛而论,模棱两可,导致是非不清,责任不明。

2.说理要有逻辑性。裁决理由是裁决结果与仲裁案件事实、法律规范适用间的纽带。仲裁庭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阐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裁决结果之间的逻辑必然关系,仲裁处理结果是这一思维过程顺理成章的必然结论。严密的逻辑性是裁决书的本质属性,阐述裁决理由本身是一个综合、缜密和严格的推理过程。强化裁决理由的逻辑性,应注意:

1)裁决综合说理论证过程中,要正确运用三段论的逻辑范式,不违反充足理由律、矛盾律和排他律等成文法基本逻辑规则;

2)要有清晰和正确的说理思路。裁决说理要顺序展开,逐次递进,不能任意跳跃、遗漏和省略,但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3)裁决说理上下文之间衔接应当自然、紧密,不能生硬或脱节。概念应前后一致,其内涵和外延保持同一。

3.说理要有针对性。根据案件争议的焦点,裁决书应围绕纠纷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答辩主张采纳与否,逐次展开说理,分类分析,评述论证,明确表明态度,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4.说 理部分应有法理性。法律是推理的大前提,引用正确的法律,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决。法律适用的阐述融合在说理的整个过程之中。在说理时, 仅仅引用正确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应该进一步阐述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和案件事实的特殊性之间的联系。为此,仲裁员需要对引用的条文的含义,特别是对处理的案 件的可适用性,作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果法律规定本身存在漏洞,则应依据有关解释法律的原则解释法律,填补漏洞。

5.说 理部分应有合理性。合理性是仲裁裁决书制作的又一特性。成文法国家立法的空白和立法的滞后,是永恒的弊端。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审判和仲裁分别 是依据什么做出裁决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即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原则或者滞后的法 律作出判决,而我国仲裁法第七条则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不足,仲裁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遵循商业惯例、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相比之下,仲裁裁决体现了 对客观商业活动规律的尊重,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裁决书中援引商业惯例、行业惯例要以合理解决纠纷为目的,依情说理,情理讲得透,说得明。裁决书理由的写作方法和文体风格根据仲裁员的习惯可以不拘一格,并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千篇一律。但万变不离其宗,裁决说理部分总体要求论理有依据,论证透彻充分,结构顺畅有序,文字严谨精确。

(五)裁决主文要具体、完整,便于法院的监督和支持。

   裁决书正文的最后一部分就是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也就是裁决主文。裁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处理决定,因此要明确、具体、完整。仲裁庭表述主文时要注意:

1)具有针对性。裁决结果实质上是仲裁庭针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所作出的支持与否的决定意见,因此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要仔细对照当事人的仲裁请求,逐条阐述意见,既不漏裁,更不要超裁;

2)具有可执行性。裁决书主文是生效裁决书的执行依据,主文文字表述要明确、具体且有可操作性,包括对履行的标的、履行的时间、履行的方式均应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使裁决主文无法执行。裁决结果通常有两个部分组成。一为裁决主文前过渡语,可以写为“综上所述,根据XX(法律依据)[8],仲裁庭裁决如下:”二为裁决主文部分,应以大写的一、二、三数字逐项表述。通常情况下,在裁决主文表述完毕之后,一般会另起一段作总结性概括,可以这样写法:“上述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XX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裁决书的尾部紧跟在裁决主文之后,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裁决书的效力交待,一般作如下表述:“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裁决书上仲裁员签名和落款的日期。应以最后一名仲裁员签名的时间为裁决书作出的时间。在涉外仲裁案件中,考虑到执行问题,还应注明裁决书的作出地点。最后是仲裁委员会的盖章。仲裁委员会的盖章是法定形式,未盖章的裁决书不生效。

仲裁委员会盖章主要是起到证明的作用,其证明的内容是:裁决书上仲裁员是该仲裁委员会的注册仲裁员;裁决书上仲裁员的签名属实;裁决书作出的地点、时间属实等。

(六)裁决书语言要体现仲裁特点。

   裁决书作为一份法律文书,其语言运用不仅要平实质朴、自然流畅,符合一般公文的用语要求,还应特别强调语汇的专业化、理性化、书面化。具体来说,裁决书语言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1)准确。应当选择和使用最贴切的字、词、句以及最妥贴的表述方法,字斟句酌,全面地对当事人的各项主张予以记载,如实地反映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地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透彻地阐明仲裁庭的观点判断;

2)客观。应当充分地反映当事人各方在庭审过程中的主张及观点,明确记载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如实勾勒出仲裁庭所认定的法律事实;(3)简洁。裁决书中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说清楚的前提下,切忌重复、繁杂,讲空话和套话;

4)规范。裁决书的组词造句、表情达意要遵守汉语的语词含义和语法规则;要使用规范正确的法律术语;除非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的原话,一般不使用方言、土语、俚语,不乱用外来语、古汉语;不用异体字、繁体字,正确运用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5) 体现仲裁特点,避免诉讼色彩。应尽量避免使用审判活动专业术语或者诉讼用语,例如,“原告”、“被告”应改称“申请人”、“被申请人”;“诉称”应改为 “申请称”;“本院认为”应改为“仲裁庭认为”;“判决如下”应改为“裁决如下”。同时,也要慎用含职权主义色彩的词语,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尽可能不用 “驳回”、“准许”等刚性色彩的字样,倾向于使用“不予支持”、“同意”等较柔性的字样。裁 决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仲裁机构公正形象的直接表现,同时也是仲裁员专业素养的体现。制作高质量的裁决书,展示出仲裁程序的民主、合 法,实体裁决的公平、合理,是每个仲裁员所追求的目标。为此,每个仲裁员都应做到与时俱进,通过不断地学习与努力,在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提高办案质量的 同时,不断地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

  On the Making of Arbitration AwardsBy Chen Zhongqian Abstract: The making of arbitration awards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arbitration course. Base on the analysis on the legal value of arbitral awards and the arbitration practic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how to standardize the making of the arbitral awards from six aspects so as to improve the making of arbitral awards.Key Words: the Making of Arbitral Awards, Legal Value, Amelioration 

 * 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1]严景耀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2]如我国《仲裁法》第54条就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3][]丹宁勋爵著:《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4]滕家林:“关于规范裁决书制作的几个问题”,载《上海仲裁》2006年第2期,第11页。

[5]参见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裁决书写作的调研报告”,2005年制作,内部交流使用;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改革和完善课题组:“理性、人性、权威——裁决书制作的改革和完善”,载《上海仲裁》2003年第4期,第45页。

[6]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7]自万毅、林喜芬:“从无理的判决到判决书说理——判决书说理制度的正当性分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第31页。

[8]仲裁庭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惯例、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裁决案件。故在此情况下,裁决主文的法律依据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如果转载,需要经成都仲裁委员会同意  文章来源:成都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成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北楼15楼  邮编:610041
电话:(028)86715847 (值守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邮箱:cdzcwyh@cdac.org.cn    
live800Link.onlinechat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