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应统一监督方式
闫宝龙 2012-04-25 |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目前这两项监督方式,有几项不统一:一是适用条件的不统一,民诉 法第213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包括“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不包括此项;二是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司法 对仲裁的监督方式,仲裁法规定了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而民诉法只规定了不予执行;三是受理法院的不统一,撤销裁决的申请只能向中级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的 申请可以向基层法院提出。四是审查范围的不统一。撤销仲裁裁决侧重于对仲裁裁决作程序上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以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 查。 (作者: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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