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
首页 >> 新闻动态 >> 理论与实践
中国商事仲裁应从行政化走向民间化
中国仲裁网   2012-08-14

       商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商事仲裁,在中国可称之为“朝阳产业”,一种比诉讼还要灵活的争端解决方式,本文将从商事仲裁的概念入手, 讲述其特征,重点在与国外商事仲裁对比之后,找出我国商事仲裁的缺陷,从缺陷入手,找到解决途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制度。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一、商事仲裁的特征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之所以会存在,必有其优势特征。最突出的要数灵活性和快捷性。灵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1)双方约定,自主签订仲裁协 议。在双方的仲裁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的时间、地点、仲裁员和仲裁事项。这已经极大的体现出当事人双方的自主选择权。这是诉讼程序无法比拟的。众所 周知,商事仲裁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西方国家最重视的便是人权主义,之所以西方国家仲裁发展的好,全靠人权主义这块奠基石,才得以人们的重视。 (2)仲裁程序的简易性。法律程序是严谨的,不可改变的。程序上繁琐的期限规定,在仲裁中便随意得多。另外,仲裁属于一裁终决,裁定是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 律效力的。从此,大家不难看出,正因为程序的简易性,也大大的提高了办事效率,从而体现出了仲裁的快捷性。除此之外,商事仲裁还具有公正性、经济性、保密 性和强制性。

二、中国商事仲裁存在的缺陷

(一)仲裁意识淡薄

       在中国,发生争议,人们最初的想法还是诉讼至法院,而作为“朝阳产业”的商事仲裁并没有深入人心。有事情,找法院,这种根深蒂固的老脑筋是时候转变了。每 一个新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定的接受过程。西方商事仲裁也是经过长时间的磨练,才得以有今天的商事仲裁蓬勃的发展。

(二)政府干预过多

       商事仲裁是介于行政行为和法律行为之间的政府行为。这一点我们可以在《仲裁法》中清楚的看到。

      《仲裁法》第 10 条规定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法》第 13 条规定了仲裁专业资格的规定“三八两高一个相当”律师八年、法官八年、从事仲裁工作八年;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相当于“两高”人员,保证仲裁素质。

      《仲裁法》第 14 条规定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从 10 条,13 条我们可以看出,仲裁明明就是被国家行政机关所控制了,为何说没有隶属关系呢?换个角度讲,如果商事仲裁已经完完全全是个民间化行为,那么为何还要强调没有隶属关系呢?这便引起了百姓质疑商事仲裁究竟为何种性质?

(三)机构治理不健全

       纵观现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我们会发现,发达地区机构众多,而偏远较落后的地区,几乎没有仲裁机构,这便使得业务发展不平衡。再从内部机构治理去 看,由于他夹杂着行政行为,所以机构治理也不是按照一个自律组织自治的,而是出于政府机构的领导之下,那么这样的仲裁机构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呢?又引发了质 疑,因为这已经违背了仲裁的基本特征。

三、中国商事仲裁未来新发展

       对于一个“朝阳展业”的新发展,笔者认为,既要有保障,又要有发展的空间。那么对于中国的商事仲裁来讲,这个发展空间就需要政府职能进行转变。最重要的就 是要放开对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与管理,对仲裁员人员的选拔也要放开约束,把权力交给仲裁委员会,让其真正成为自律组织进行独立的自治,要把其真正的推倒民间 化行为当中。

       既然政府都已转变,那么百姓的仲裁意识也就该随之加深。

       选择仲裁来解决争端的趋势就该加强,商事行为的多变化,灵活性,就改靠如此灵活、方便、经济和保密的仲裁制度来解决,这样不仅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减少法院的负担,毕竟不是所有的争议都适合到法院去解决。

       老百姓最看重的就是权利的保障,在中国最高的权利保障要数法律的威严。那么仲裁要得到新发展,就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托来发展。那么从法律上讲,中国的要想走民间化道路,必须既保障百姓基本权利,又要充分发挥其意思自治。

       首先,规定原则。仲裁优于诉讼的最大亮点不过于自由选择权,那么这个自由选择权界限在哪?到底有多自主,这都是百姓所担心的。自由选择仲裁庭、自由选择仲 裁员、自由选择仲裁适用法律和自由选择仲裁时间。这些都是基本的自由选择权。除此之外,法律还要在大原则下,明确到底如何自由选择。

       其次,制定仲裁实体法。仲裁虽然自主、灵活,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托,也是不能得以发展的,那么仲裁员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仲裁的效力都要明确在实体法中,否则仲裁便只剩自由,达不到约束当事人的效力。

       最后,制定仲裁程序法。任何事物都有其发展规律,不能违背,否则便是逆向行驶,一个事物,如果规律发展,那边不是好发展。仲裁也一样,谁先陈述事实理由,双方在何时可以自行谈判,在何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与仲裁员单独谈话,这都要靠程序法去实施。

四、结语

       虽然中国商事仲裁较国外的发展比较落后,还没有完全的走上自治的轨道,但是作为“朝阳产业”已经在一个迅速发展的轨道上前行。虽然现阶段的商事仲裁还有很 多缺陷,但是相信通过百姓仲裁意识加深,政府职能转变和法律的制定中国商事仲裁一定会蓬勃发展。从行政化到民间化,在笔者看来这是中国商事仲裁该走的道 路,如何与国际上接轨,值得学者们下一步进行探究。

 

参考文献:
[1]袁忠民.我国仲裁机构演变的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6 年.
[2]石现明.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 年.
 

(作者:王娜)

如果转载,需要经成都仲裁委员会同意  文章来源:成都仲裁委员会
 
版权所有:成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北楼15楼  邮编:610041
电话:(028)86715847 (值守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邮箱:cdzcwyh@cdac.org.cn    
live800Link.onlinechat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