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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文化建设问题研究
济南日报   2012-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算起,至今已走过了近17年的发展历史,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不论是与国外仲裁相比,还是与国内诉讼相 论,都有不少的差距。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国外95%以上通过仲裁解决,而在国内不到5%,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够重视仲裁文化建设。在大力推行文化强国 战略的今天,加强仲裁文化研究,让文化融入仲裁,让仲裁更具文化,从而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适逢其时,意义重大。本文拟对 仲裁文化的形成、概念、特征及建设等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仲裁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纵观仲裁发展历史,仲裁文化是以民间性为本源,以市场和法治为发展条件,以独立公正、意思自治、推崇效率为内涵,于处理商事活动中的争议而形成的一种社会 意识和行为模式,其内容包括仲裁心理、理论、观点、意识、规则和制度等。仲裁作为文化形态,其特征表现为:
       1、仲裁文化历史久远。仲 裁在人类社会没有出现阶级建立国家之前,亦即在没有法律之前就已存在。那时虽然社会在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没有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物质基础,不存在阶级矛 盾,但社会成员中并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有争议和纠纷就得解决。人类随着生产发展自身也不断进步,争议和纠纷的解决也由单一的依靠自力逐渐发展为依靠一定 的社会力量来解决。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当事人共同请求双方均认为有能力解决问题的人进行公断,亦即仲裁。公断人的公正性确为人们尊崇,公断的结果亦为当事人 接受。时至今日,仲裁制度日趋完善,仲裁的民间性和公正性更为世人所接受。
       2、仲裁文化以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法治建设为发展的条件。仲 裁起源于民间,发展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市场的完善和法治的健全。纵观我国的仲裁历史沿革,能够清楚地看出仲裁及仲裁文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及法治建设 紧密联系。解放前的旧中国经济落后、政治黑暗,虽然于民国十年制定民事公断暂行条例,民国十六年政府暂准援用《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商事公断处办事细 则》,公断处附设所在地商会,解决商人之间争议,但不成气候;二战后美国和中国曾搞了一个“中美商事联合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规则,名曰联合,实际受着美国 的控制,保留了美方的特权,远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新中国成立前,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规范性文件中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仲裁工作,但总的来 说仅是一个发端,既不成熟,更不完备,最突出的问题是带有很强的行政性。建国后,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制度,但除了1956年设立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的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基本按照国际上现代仲裁制度的模式构建外,其他仲裁机构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都是隶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上行使着 政府管理经济的某些职能,不能反映仲裁独立的本性。1995年10月1日《仲裁法》的实施,结束了中国没有仲裁法典的历史,恢复了仲裁的本来面目。
       3、仲裁文化以独立公正、推崇效益、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商 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要求公断的第三人平等对待双方,独立公正裁决争议是非,矫正被扭曲的商事关系。效率意味着商机,商人更注重解决争议的快捷, 看重效益。商人们认为争端是他们自己所为,解决的结果也得他们自己承担,解决争议问题的方式也得由他们自己选择和决定。国家将市场主体的这些约定俗成的做 法纳入仲裁制度并作为基本原则,从而形成独立公正、意思自治和推崇效益的基本理念。仲裁文化以此为基本理念,正是基于市场主体符合理性的要求。在一定意义 上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尽管各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和文化传统存在差异,但以独立公正、意思自治作为仲裁文化的基本理念的方向和趋势是可以相 信的。
       4、仲裁文化以崇尚市场主体的商事利益为价值取向。仲裁作为一种文化,它在价值取向上和 诉讼不尽相同。市场主体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考虑的是争议的解决者即仲裁员和解决程序是否公正;争议解决是否公平;解决争议的时间长短和金钱成本高低;解 决的结果是否能实现;最终能否维系商业关系的继续。这些归结为一点就是市场主体看重的是商事利益。一般来说他们希望争议解决既公正又快捷,厌恶久审不决, 耗时费钱;为了尽快畅通资本运行的渠道,他们尤其看重效益。对市场主体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们把效益看得比公正为重,应该得到尊重。机械地寻求公正的第 一价值位次,会背离仲裁初衷。崇向市场主体的商事利益,在价值取向上首取效益,正是仲裁能够蓬勃发展的重要原因,这也是褒扬了仲裁文化的特色。
加强仲裁文化建设的路径
       我国涉外仲裁半个世纪历程所积累的经验,《仲裁法》实施近十七年来仲裁事业发展出现的新局面,为我们提出和探讨中国仲裁文化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当前,加强仲裁文化建设,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增强全社会的仲裁意识。仲 裁意识仲裁文化的核心内容,蕴含和传递着文化精神。一是加强理论研究。我国仲裁理论研究和仲裁制度一样,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带有明显的自 发性和分散性,实务性研究多,理论性的研究少。因此,建议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后应着手成立全国性的仲裁学研究会,创办全国性的仲裁理论刊物,制定规划,将 分散在社会中的研究力量按照一定的目标组织起来,促进仲裁理论研究的深化,为仲裁文化的弘扬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础。在这方面济南仲裁委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尝 试:成立了“阳光仲裁文化研究中心”,将研究仲裁文化和仲裁理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创办《仲裁与社会》杂志,交流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换,推动仲裁事业发 展。二是普及仲裁教育。目前,仲裁还远远没有被市场主体认同,成为他们解决商事争议的优选。要使市场主体的心态在情感上倾向仲裁,形成心理定势,必须通过 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性的仲裁教育,使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服务理念深入市场主体的意识,成为一种文化心态。这是一项需经长期真抓实干方能逐步实现的目标。 可将仲裁制度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内容;仲裁机构应规划和实施所在地的教育活动;仲裁协会应创办各种载体,广泛传播仲裁文化和仲裁制度。
       2、造就一批高水平的仲裁员。仲 裁员是仲裁文化的主要载体。一次高水平的庭审,一份高质量的裁决书,就是仲裁形象的一次展示,也是仲裁文化的一种传播。弘扬仲裁文化,发展仲裁事业,根本 在于提高仲裁员素质。一是大力倡导爱岗敬业精神。仲裁员的形象是一种人格文化,是人的价值、尊严和道德品质的外化。说到底就是一种爱岗敬业精神。鼓励和要 求仲裁员紧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确立责任意识,勤勉 履行义务,以自己的良知办好每一件案件,向当事人和社会作出负责的交代。二是规范仲裁员履职行为。仲裁机构应不遗余力地抑制和消除仲裁员的不公正和违规行 为,杜绝腐败现象。应建立管理制度,订立仲裁员规范,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醒仲裁员履行披露和自行回避的义务;严格仲裁员操守,禁止仲裁员与当事人单方面接 触;督促仲裁员恪尽职守、勤勉办案、及时裁决;审查仲裁裁决;提高仲裁文书的质量。三是造就具有国际影响的仲裁员。弘扬中国仲裁文化及中国仲裁在世界上的 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扩大中国仲裁员在世界上的影响。如果中国有几个、十几个仲裁员在国际仲裁界发挥了作用,中国的仲裁在国际上的地位也将为之提升。 实现这个目标,除了中国仲裁员个人要作出努力外,国家、即将成立的仲裁协会以及仲裁机构应有考虑,加大投入,选拔一些品行好有能力的优秀仲裁员为他们创造 条件,参加国际上的仲裁活动,让他们的水平能力为外国业内人士了解、认识直至赞许。在这方面,济南仲裁委多措并举,成效明显:与高校法学院联合培训仲裁 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仲裁员门槛;开发微机仲裁员管理系统,对仲裁员仲裁案件实行自动化、动态化管理,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引入人大和政协委 员、媒体记者、当事人、办案秘书评价仲裁机制,强化仲裁案件的监督;评比表彰“十佳仲裁员”,造就有影响的仲裁员。
       3、加强制度建设。仲 裁制度是仲裁文化的物化形态,凝结着仲裁的理念和价值,是仲裁机构和市场主体进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循的规程。制度的根本在立法。我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 使仲裁事业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由于《仲裁法》是1994年制定、1995年实施的,受时代制约,其本身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在指导思想上,对仲 裁事业管理大于鼓励,控制大于扶持,主要体现在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对仲裁裁决监督制度的设置上,对如何在国际国内大的经济环境背景下,支持我国仲裁事业发 展,鼓励国内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缺乏长远考虑;在操作层面上,更多地依赖法律监督、行政制约,如对仲裁协会、仲裁机构的规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重 视不够,对当事人控制制约仲裁程序的问题考虑不足;在程序设计上,仲裁程序强制性内容规定较多,有仲裁程序诉讼化倾向,对仲裁程序的灵活、简便、快捷特点 体现不足。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完善《仲裁法》,使其全面地体现仲裁理念,折射出仲裁的文化精神。在制度建设上,还要勇于创新。我国仲裁应着力实践仲裁与调 解相结合的这一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内蕴的解决争议的做法,总结经验,提升理论力度,使这一被国外誉为的“东方经验”更加成熟,成为一种仲裁制度。去年,济南 仲裁积极融入社会大调解工作格局,成立仲裁调解中心,在公民或法人遇到财产纠纷时,不管有没有仲裁协议,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原则,都可以到仲裁调 解中心调解并即时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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