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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界受益民诉法大修 新民诉法修改,将带来中国仲裁领域的新景象
武汉仲裁委员会   2013-02-19

    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仲裁制度的内容有了相当修改,或对仲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
  新的民诉法中,删除了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两项审查条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有关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不统一的问题,仲裁界呼吁了多年,此次终于解决。
  此外,新民诉法还就仲裁中有关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恶意仲裁等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修改。被认为是仲裁业发展的一次契机。
  然而,新民诉法的修改内容,针对涉外仲裁等方面并未取得进展,仲裁业仍留有质疑。此外,关于相关条款未来如何完善执行的探讨,也进一步升温。
  民诉法大修
  颁布于1994年的仲裁法,奠定了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确立和运行的基础,近20年来,仲裁界通过积极探索和锐意创新,使得仲裁制度逐步完善,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也不断提升。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到来,商事纠纷也呈现出各种新兴面貌,这给我国的仲裁制度和仲裁人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局面之下,立法层面的探索和完善是必修一课。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修改,新修订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民诉法修改的内容中,有相当 部分涉及到仲裁,其中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文做了较大调整,被认为将对仲裁法的修改以及仲裁行业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012年10月31日,“中国仲裁论坛”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仲裁委举行,来自仲裁界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了民诉法大修对仲裁行业的意义。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论述上表示,民诉法颁布至今历经两次修改,本次修改无论从内容还是涉及范围来看,均更为全面,其中涉及仲裁的有关修改是一大亮点。
   本次民诉法修改,涉及仲裁的内容至少有六部分。其中将涉及申请仲裁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删除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 项,代之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界呼吁了多年的申请仲裁不予执行和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的审查条件终获统一。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宋连斌认为,争议解决的程序越简化,社会成本就会越低,仲裁程序上自治性与灵活性应得到更充分的重视,而司法、仲裁事件中很多好的做法应予推广。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刘堃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民诉法涉及仲裁的有关修改,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民主,为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也将为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未来发展及竞争提供支持。
  刘堃认为,新修改的内容从严格监控转变为适度支持,对于不予执行审查条件的修改限制了法院在对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时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明确了撤销和不予执行法院应当出具裁定,避免了各地在适用时的不统一。
  “还明确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手段,避免原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因‘一事不再理原则’可能面临的权利得不到合法救济的情况。”刘堃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仲裁界如何抓住契机
  一直以来,有关仲裁与司法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都是业内热点,在以往的案例中,双方既存在互补也往往有些冲突之处。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认为,在一些情况下,本应是相互弥补、相互促进的两种机构,却成了对抗的关系。
  “戴着镣铐跳舞!”这是刘堃律师对两者关系的评价。在她看来,在有些情况下,仲裁是在法院有限的支持与严格的监管下谨慎前行。
  “法律至今未能确立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执行力度和效率也差强人意。”刘堃律师表示,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更犹如达摩利斯之剑,使仲裁机构在案件受理、仲裁庭在案件审理时均小心谨慎。
   业内的普遍观点认为,仲裁与诉讼、仲裁机构与法院并非竞争关系,仲裁是诉讼的有力补充,与调解等方式一起共同构筑了公正和谐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纠纷数量急剧增长、争议类型不断出新,各级司法机关也面临人手不足、工作量过大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建立多元、快速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仲裁行业健康发 展,将专业性较强、保密要求较高的案件分流向仲裁机构正是这一要求的外在体现。
  “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法律规范到制度执行都切实鼓励、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刘堃律师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制度应该在解决社会经济矛盾、化解商事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重视仲裁的作用,促进仲裁制度健康、独立地发展应成为各方努力的目标。
  以民诉法修改为契机,仲裁界可总结仲裁制度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完善仲裁制度的不足,加快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使得仲裁成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模式。
  谨慎乐观
   修改后的民诉法颁布之后,一位仲裁界人士在自己的博客写到:将在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及对有关仲裁法律规范的条文的重大改动,必然对我 国的仲裁事业的大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无法比拟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深远影响,更为我国的仲裁事业全面走向世界商事仲裁领域做好了法律上的准备。往后就看 我们全国的仲裁人如何适应、如何去努力了。
  该人士的感慨,实际上代表了众多仲裁人的心声。业内普遍认为,新民诉法修改,将带来中国仲裁领域的新景象。
  但也有观点认为,民诉法针对仲裁做了颇有建树的修改,但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恐怕仍会遇到不少阻力,加之民诉法涉及仲裁的修改并不全面,在一些方面仍留有“口子”,相关内容未来能否完善执行,也存在保留意见。
  刘堃律师对此的观点是“谨慎乐观”。她根据自己以往的案件代理经验介绍说,仲裁工作在未来仍有可能存在几种制约:
  首先是滥用共同诉讼。将相互独立、互无关联的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诉讼案件中,从而实现排除仲裁管辖的目的。
    其次是仲裁保全措施方面。一是法院的落实执行力度,在一些案件中,地方法院在处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转交的保全申请时,态度并不积极;二是具体程序,目前申 请保全的具体细则还未出台,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衔接,保全措施的执行、续延与解除,公开采取的保全措施与仲裁不公开审理原则之间的相互协调等 等事宜,均需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在仲裁庭的主体资格、仲裁庭的调查取证权力与当事人隐瞒证据造成仲裁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风险等问题上,仲裁界还有相当大的探讨与努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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