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时间有多长?
2024-02-29 |
对于适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适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 适用简易程序的国内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变更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自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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