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的,按照《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