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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哪些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024-02-29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
    《成都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程序特别规定》规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当事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应当自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如果转载,需要经成都仲裁委员会同意  文章来源: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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