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费退费办法》(成仲发〔2013〕7号)的规定,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费退费情形和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管辖异议,经仲裁委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委无管辖权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全部退回。
二、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分下列情形退费或不退费:
(一)仲裁庭组成前,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案件处理费退回50%;
(二)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各退回50%;
(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后,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予退回。
三、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使仲裁费减少的,分下列情形退费或不退费:
(一)仲裁庭组成前,减少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费,减少的案件处理费退回50%;
(二)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减少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各退回50%;
(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后,减少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予退回。
四、金融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使仲裁费减少的,其退费额度在本标准的第三、第四的基础上,由仲裁办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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